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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身份证遗失声明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09-09-09来源:挂失网作者:浏览【打印】
    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个人身份证明的重要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任何人不得在该系统上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发布遗失声明。每位使用该系统的用户,系统会自动对包括姓名、IP地址等在内的资料都会进行纪录,一经发现有冒用他人名字随意发布遗失声明的情况,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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