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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件挂失公告
发布日期:2009-09-09来源:挂失网作者:浏览【打印】
      证件挂失公告和证件挂失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相互独立的行为。证件挂失的对象是原发证机关;而证件挂失公告的对象则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因为仅向原发证单位挂失,并不能使社会公众知晓该证件已丢失作废的信息,仍然存在该证件挂失后继续被非法持有人冒用的可能。证件挂失的公告,可以通过一定的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发布,使社会公众知晓证件挂失的信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规定,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才能申请补领。
 
      当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公民常用身份证件并未强制要求公告声明挂失后方可补领新证。然而作为一名谨慎的、负责任的公民,在证件遗失或被盗后,为了最大可能地避免自己和善意第三人因证件冒用遭受损失,应当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向社会公众声明该证件已作废的信息。同时,一旦因该证件被冒用造成损失而发生纠纷,挂失公告也可以作为失主主张自己免除相关责任的依据。

     一般而言,挂失公告的方式主要是在公开发行的传统媒体上刊登失主的挂失声明,如报纸、广播、电视等,由失主保存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或其他凭证备查。局限于报纸的发行量、发行范围和广播电视的收听和收视群体,以及公告信息实际上无法查询的缺陷,传统媒体公告并不能使真正需要知晓证件挂失信息的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得到证件挂失信息,而仅仅起到发生纠纷后,失主证明自己履行公告义务的作用。况且失主在传统媒体上刊登挂失声明,还必须根据刊登的次数、位置或者时间支付不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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