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里有关登报声明规定的有: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
六、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上述法规对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护照、出境入境证件、伤残证件、安全监察证的,要求必须登报声明后,才可以申请补办。
各地方法规中有的对于例如房产证、报废渔船有关证件、驾驶执照、行车证、律师证等丢失的,也要求登报声明后方可补办。
通过以上法规可以看出,法定需要登报声明的事项,通常是因为法定证照丢失后,以登报方式向社会多数不特定群体声明其丢失证件已经失效的一种公示方法。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未有其他关于登报声明的规定。
由以上可知,登报声明有以下作用:
一、以较广泛的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声明内容;
二、在法定的公示程序完成后,对该被丢失证件在公示后被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在法定的公示程序完成后,可以依法补办证件。
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了其他的登报声明事项,比如:某单位聘请法律顾问代理其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某公司声明其商标权或专利权、某公司声明其别的公司未经其受权而发生的行为其不承担责任、讣告、结婚庆典通知等等。
其目的往往是通过公示的方式达到:
一、以示郑重;
二、被更广泛的人知晓;
三、尽可能地提醒公众注意,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
关于这种声明,目前我国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其声明事项是其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