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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后,没有做遗失声明
发布日期:2008-12-09来源:2006年10月6日南国早报作者:浏览【打印】

   

    身份证被盗后,没有做遗失声明,他人拿该遗失的身份证开通了11张手机卡

身份证被盗后,他人拿该遗失的身份证开通了11张手机卡,并欠了数百元的费用。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通讯公司表示,当事人如果出示的遗失证明时间在他人办卡时间之前,则不需要承担该费用。

  小姐是四川人,在南宁市上班。去年9月25日,小姐在南宁市裕丰商场附近逛街,不小心被盗走了钱包,其中一起丢失的有她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当天我就去解放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给我开了一张身份证的遗失证明。小姐说,不久,她又在老家补办了一张身份证。而在今年8月,她搬家时,派出所的遗失声明又不小心弄丢了,重新补了一份遗失声明。

  不久前,小姐用自己的新身份证去南宁市五一路一家通讯公司入网,想办一张手机卡,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询,发现从今年4月份开始,有人陆续地用她的身份证办了11个手机号,并总共欠下700多元的费用。当时我都弄糊涂了,之前我从没用过手机,怎么会办了11张卡?小姐有些不相信,但她自己看到,电脑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她的身份证号是一致的,这时李小姐才明白过来,原来是有人用她遗失的身份证开了户。

  10月5日,记者来到南宁市东葛路一通讯公司查询,证实的确有人用小姐的身份证开了11个手机号,这些手机号均因欠费停机了。小姐说:这些费用难道由我来支付么?我已经到派出所挂失了。该通讯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小姐,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向通讯公司出示的遗失证明,如能证明挂失时间在他人办卡之前,则不需要承担该费用。他们将对小姐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之后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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