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也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记录侵权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从没贷过款却上了银行信用“黑名单”
“除了工资是打在银行账号,没有办过其他银行卡,没贷过款,更不要说欠银行的钱了。”
2004年,李明从某大学毕业后,到法院系统工作,日子按部就班地过了四五年。
去年开始,他周围的亲朋好友买车的越来越多,盼望能早日拥有一辆车的李明心直痒痒,但收入有限,只能把这美好的愿望化作工作的动力。
去年5月的一天,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李某给李明打来电话。在电话中,李某称自己有办信用卡的任务,希望他能办理一张。经不住朋友一番游说,尤其得知能刷卡买车,李明立即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三四天后,李明接到朋友的电话:“你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蛮严重的,无法正常办理。”见李明听得云里雾里,对方直言相告:“你欠了银行的钱没还!”
这更让李明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很少和银行打交道,除了工资是打在银行账号,没有办过其他银行卡,没贷过款,更不要说欠银行的钱了,“里面肯定有误会!”
随后,李明带着身份证来到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个人信用报告单上显示,他从2008年8月开始,在湖北武汉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3家银行共办理了6张贷记卡,共透支6万多元,其中最大一笔透支达3万元。
仔细一查看,李明发现不对劲了。他是在2009年办理的二代身份证,之前用的是一代身份证。因此,他认为贷记卡既然是在2008年办理的,理应是用他的一代身份证办理的。可是,在他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单上,发现自己的身份证的数字是18位,而非一代身份证上的15位。
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在李明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单上,显示的地址是其二代身份证的地址——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中路,而一代身份证的地址是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光丰管理处。
“这明显是银行在办理贷记卡的程序中存在疏漏,没有认真审查,让不相关的人冒用了我的身份证,这才导致自己出现信用污点的情况出现。”23日,李明对新法制报记者说。
诉三家银行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李明将3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消除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名誉,注销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办理的贷记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其实,李明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个案。
长沙市民金小姐一直注重个人信用,但在今年7月,她办理房贷时发现自己竟然有12次不良贷款记录。
金小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第二张身份证”,在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像贷款买车买房就必须在银行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因此,金小姐立即找相关部门查看问题出在哪。
一查,竟然发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一次录入失误造成的。令金小姐感到更为愤怒的是,当查清事情真相后,当事银行一直未处理此事,12次不良贷款记录至今记录在案。为此,按揭所在银行拒绝为其放款,她签下的房子将面临着被开发商强行收回的可能。
据了解,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范围会随着信用环境的优化越来越大,其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仅为五年,超过了5年,应予以删除。
“虽然信用污点将不再终身制,但是这5年将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多大的影响。”一想到这,李明就很气愤。
之后,李明多次向上述3家银行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对方不是说不知道如何处理此事,就是说不归他们管。
9月2日,对涉事银行解决问题的能力感到心灰意冷的李明将上述3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名誉,注销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办理的贷记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在起诉状中,李明诉称,其向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按揭贷款购车、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均以有不良贷款记录被拒。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有人以其名义在被告处办理贷记卡,并存在透支行为,导致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李明称其从未与三被告有任何形式的往来,被告未尽审查之义务,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贷记卡存在透支行为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致使其被列入银行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侵犯其名誉权。经多次协商,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银行不良记录名誉权案。“不管案件胜诉与否,却意义重大,”省高院有关人士称。
那么,上述银行在办理贷记卡中的程序有哪些?要尽到哪些审查义务?记者一并以采访提纲的形式发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该两家银行的书面回复。这两家银行工作人员均称,还在调查之中。
“清白之诉”判决有时大相径庭
许多被侵权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图换回“清白”的信用记录。虽然原告大多怀着必胜心理,但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法院通过笔迹鉴定,仅以不良记录形成依据非本人签字形成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虽侵权行为事实清晰,但法院以被侵权人遗失身份信息有过错为由,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据了解,作为诚信社会建设的初步尝试,中国人民银行依据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各地设立征信服务中心管理个人信用数据库。《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该系统的实施使得个人信用有了明确的内涵和衡量指标,但运行几年来,一些不良记录诉讼所引发的诉讼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集中反映出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如很多原告质疑说,上传不良记录的银行往往没有做进一步的认真核实、推脱责任,产生了很多不实的“不良记录”,而且找上门要其纠正删除“不良记录”,却又被告知无法对不实的不良记录实施删除,反而“善意”告知不良记录人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查清事实,以消除不良记录。
在此背景下,许多被侵权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图换回“清白”的信用记录。
虽然原告大多怀着必胜心理,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有的法院通过笔迹鉴定,仅以不良记录形成依据非本人签字形成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登载于2009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上的陈某诉某银行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被告限期消除不良记录并赔偿损失。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判决的方某诉某银行案。还有的金融机构认可欠款另有其人,侵权人盗(借)用身份信息的侵权行为或所涉款项走向清晰,法院判令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在山东邹城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诉某银行案件中,虽然赵某承认将身份证及户籍证明交冒名贷款人某药材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对诉请的经济赔偿不予支持,但仍判令银行限期消除不良记录。
还有的虽然侵权行为事实清晰,但法院以被侵权人遗失身份信息有过错为由,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方先生诉A银行案,法院认为方先生将本人的身份证件交给他人,虽贷款合同非本人所签,但银行放贷并不违法,且不良记录未达严重程度,故驳回诉讼请求。
“产生不良记录应给当事人异议期”
“银行在记录个人不良记录时,应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期,以保证不良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纠纷的产生。”
“此案暴露出了银行在信用卡办理上存在审查不严等一系列混乱的问题。”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以标对新法制报记者说,现在银行间业务竞争非常激烈,各银行为抢占银行信用卡客户,出现了许多违规操作,银行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就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信用卡,如曾经有西安某大学擅自为所有入学新生办理信用卡,引起很大的反响。
根据《合同法》,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信用卡办理合同上并非自己的真实签名,并且在身份证的使用上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过错,如遗失身份证未挂失,那么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上由于审查不严导致当事人信用记录下降、利益受损,当事人当然可以向银行提起侵权之诉,即使没有损失,也当然可以要求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那么目前,银行侵犯个人征信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
张以标说,除上述案例中的为假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得行为外,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查询并泄露他人征信记录的行为,如银行违法将查询到得当事人的征信记录提供他人使用;二是提供与当事人本人信用事实不符的征信记录,如银行公布或提供不符合当事人信用事实的信用卡黑名单;三是提供征信记录不及时,如银行不及时向合法当事人提供征信记录;四是异议记录更正不及时,如在发现信用记录有错误时,银行不依法及时更正当事人的信用记录,还有新出现的银行借口当事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规定不予贷款等。
张以标认为,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记录个人不良记录时,应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期,以保证不良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纠纷的产生。具体的告知或通知方式可以是电话或短信提醒,也可以是采取登报的方式告知异议期限,而不是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我相信,信用问题只有走上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张以标说。
□文/张小平记者刘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