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的答复
对于公安部的答复: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我认为,身份证丢失后,失主还是应该及时报案或登报声明。虽然公安部有明确的答复,身份证被冒用后可以免责,该答复对身份证丢失后的权利义务分担并无新的突破。即使公安部不作出这样的答复,被冒用者依法依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被冒用者往往都会因他人的冒用而卷入诉讼。如果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时是否可以免责,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只有最后通过法庭查明属于被冒用的情况后,方能免责。
身份证是居民证明身份的唯一文件,居民不仅有合理保管的义务,从对整个社会负责的角度,还有遗失后及时报案或登报声明的义务。这不仅是一个过错责任的问题,更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如果居民在丢失身份证后,明知有可能会被别人冒用而不去报案或登报声明,导致善意第三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失主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如果失主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报案或登报声明,这样既说明了身份证脱离本人保管的原因,也说明了脱离本人保管的时间界限,这样即便于相关部门对已挂失身份证的监管,同时也可以减少挂失身份证被冒用的可能。
公安部的这个答复无法解决被冒用者可能面临的诉讼,所以被冒用者并不能高枕无忧,我们每个人仍须和从前一样小心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倘若不慎丢失,失主还是应该及时报案或登报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