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一般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到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通常需要提交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
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
对于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准予其进行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