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期限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期限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限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