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公告
致:【黄万虎】先生: 您于【2021】年【06】月【05】日定购我司开发的“融创高铁新城DK-3项目”的 【DK3-3-13101】号商品房,因您并未按《房屋认购合同》约定交纳首付款,亦未依约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已向您寄送了催告函与解约函,现再次通知您我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定金不予退还,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