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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0303
发布日期:2017-04-01来源:西安商报作者:xiaowen001浏览【打印】
公 告
邓育贵:由于你拖欠本公司房屋租赁费(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碑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了(2016)陕0103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你与本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判决书已生效,本公司在此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清理你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及物业费。逾期本公司将自行处置,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                      
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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