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您的位置: 首页 > 企业证件 > 工商执照
ico
声明
发布日期:2015-08-04来源:阳光报作者:zmin浏览【打印】
声明:本人经买宏伟介绍,通过任院龙与沈俊辉(身份证号:61012119730406****)在2014年9月12日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将钱晓明名下的陕AE603T车辆出卖给沈俊辉,并约定于2014年9月12日11:50时间后该车辆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违章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事宜由买方承担,签署该协议当天该车辆及交付沈俊辉使用,后卖方联系不到沈俊辉,故未能办理过户,声明人特此声明,自2014年9月12日11:50分该车的产权已经归沈俊辉,与该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违章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事宜均与钱晓明无关。


相关文章